辽宁盘锦一税务局局长和同事受贿800多万,儿子因帮洗钱被判刑
辽宁盘锦一税务局局长和同事受贿800多万,儿子因帮洗钱被判刑
日期:2023-02-03 17:14 来源:潇湘晨报
辽宁盘锦一化工企业负责人为了感谢当地国税局两名副局长的关照,对他们进行利益输送,为了掩人耳目,这名负责人提出通过其中一名副局长儿子实控的企业,以虚假化工品交易的方式行贿近800多万元。2月3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洗钱案进行了宣判,涉案副局长的儿子因犯洗钱罪被判刑。
根据公开判决书,被告人李某辰,男,1987年出生,系大连恒运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最初涉嫌犯受贿罪,于2021年8月9日被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解除留置。后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2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22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辰犯洗钱罪,于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化工”)实际控制人朱某(另案处理)为了感谢时任国家税务总局盘山县税务局高升税务分局副局长李某(另案处理)、贾若(另案处理)对“浩业化工”及关联企业在涉税业务上的关照,提议以“浩业化工”与李某儿子被告人李馥辰的公司进行虚假化工品交易的方式,将好处分送给李某、贾若。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辰实际控制的大连恒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恒运”)和大连明阳月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明阳月星”)与“浩业化工”及其关联公司共进行了七笔虚假化工品交易,税后合计获利人民币860万元(以下币种同),该款由贾若和李某约定二人均分。2019年9月中旬,贾若从李某处取走50万元,剩余款项存放于“大连恒运”和李某辰家中。
另查,被告人李某辰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解除留置。2022年5月20日,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线索移送盘锦市公安大洼分局。2022年5月30日12时许,盘锦市公安大洼分局民警通过电话将李某辰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和贾若分别向盘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盘锦市大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涉案违法所得810万元和50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辰预缴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经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审前社区调查,李某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辰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辰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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